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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12月1日起施行新规 新建住宅区不建学校不予立项

来源:华商网 2019-11-27 08:51:07

[摘要] 《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和《规定》旨在解决孩子上学难问题。

11月26日上午,记者从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和《规定》旨在解决孩子上学难问题。

幼儿园和中小学规划编制要公开征求意见

省司法厅副厅长姚会芳说,《办法》重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用地保障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城镇新建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规范,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入学的原则,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编制依据及内容。

《办法》分别对城镇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标准和统筹建设做了规定。明确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规模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周边区域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需求,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园)需要。

新建小区规划实行“五同步”

姚会芳说,《办法》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明确中小学幼儿园的撤并、恢复应当依法规范进行,撤并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注重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说,《办法》是进一步强化我省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刚性约束。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从程序上有四个重要环节,一是本级政府审,二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四是报省政府备案,并且明确专项规划的变更也要履行以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新建住宅区不按规定建学校不予立项

王紫贵说,《办法》将进一步强化衔接配套融合,通过在立项、规划、开工、验收这四个方面“四个不”的限制条款,强化了城镇住宅区配建学校的部门责任。如果新建居民住宅区没有按《办法》规定规划、设计、建设和交付使用学校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以这些刚性的约束来坚决维护学校专项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王紫贵说,当前,各级正在编制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贯彻落实《办法》,省教育厅已经联合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启动了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编制,各级教育部门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任务完成。

姚会芳介绍说,《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明确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白燕说,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已完成了第五届省督学换届选聘,计划年底前分批对新任省督学和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进行省级培训。督学及督导机构将按照规定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的)经常性督导。

(责任编辑: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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